(2017)黔26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晓霞申请执行姜先军装修合同纠纷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霞,姜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霞,被执行人姜先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晓霞与被执行人姜先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东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