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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晓霞申请执行姜先军装修合同纠纷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霞,姜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霞,被执行人姜先军,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晓霞与被执行人姜先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东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