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皇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皇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231号原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北、长桥路东中部智谷工业园1栋301、302号。法定代表人何礼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程,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志刚,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皇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东七线西、漓湘路同盛东城名苑2栋201房。法定代表人李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胤卓,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皇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因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原告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神农金康(湖南)原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