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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柏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柏(李白),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2013年10月3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墨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墨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柏酒后驾驶云J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墨江县联珠镇赖蚌村方向往墨江县主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哈尼大道与民族中学岔路交叉口时,李柏因醉酒将车停在路中央后在车内睡觉,后被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7.9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证人李某、万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柏的供述与辩解、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柏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柏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57.94mg/100ml,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全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英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