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宋庆宇与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宇,张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84号原告宋庆宇,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春香,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宋庆宇与被告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庆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庆宇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晨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