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林森与余宏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森,余宏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732号之一原告胡林森,男,生于1957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向宇,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美,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宏文,男,生于1971年5月24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朱明斌,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森诉被告余宏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林森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林森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胡兴国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赖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