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恒明与周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明,周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343号原告王恒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士祥,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明诉被告周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恒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恒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瞿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