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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行与宋润福、贾凤英、张娥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行,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财保1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行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申请人:贾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