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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毛龙与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龙,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060号原告:毛龙,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罗敏,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毛龙与被告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毛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龙撤诉。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毛龙负担。审判员  刘兴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蒲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