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祖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祖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916号原告: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12603019。法定代表人:魏玉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祖发,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与被告经协商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锦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