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国军申请执行刘文峰、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刘文峰,焦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39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刘文峰,男,汉族,39岁,现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焦艳梅,女,汉族,44岁,现住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国军申请执行刘文峰、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乌前民初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