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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与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沈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346号原告: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西埠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81581K。法定代表人:衡兴宏,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彬,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民,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诉被告沈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和县西埠电力标准件厂负担。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