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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志斌、许锦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斌,许锦燕,许锦冰,吴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斌,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陈芳芳(实习),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锦燕,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许锦冰,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吴魏,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陈志斌与被执行人许锦燕、许锦冰、吴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志斌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许锦燕、许锦冰、吴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志斌的债权为本金368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律师费1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