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2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李杰,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诉讼代表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刘烨飞。被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浙杭东证经字第68789号公证书及(2017)浙杭东证经字第51912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6月8日至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杰名下车牌号浙B×××××宝马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郑挺谊以最高价14.3271万元竞得,现该买受人以现实车况与公告描述不符为由要求退车,经查,该车需重新评估后再行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李杰名下车牌号浙B×××××宝马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