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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文昌申请王新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昌,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石文昌。委托代理人:袁小丽。被执行人:王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新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文昌欠款1782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451元、案件受理费3865元,负担执行费2788.74元,共计195371.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凌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