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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韩丽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韩丽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882号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文化宫馆。法定代表人:殷金龙,董事长。被告:韩丽英。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丽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晟泰热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