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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志明与雷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明,雷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志明,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雷素英,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志明与被执行人雷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378.00元、执行费761.00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雷素英在第三人五通桥区土地储备中心处应收拆迁安置补偿款91,470.00元,现因本案已足额提取了被执行人雷素英在第三人五通桥区土地储备中心处应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8,139.00元,被执行人雷素英已履行完毕(2016)川111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素英在五通桥区土地储备中心处应收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