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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民初1307号原告:张玉杰,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百色市第四中学教师,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荣凯,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一路光华苑A3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卫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百色市右江区人,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原告张玉杰与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荣凯,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1日,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卫东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日吴卫东收到借款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至2014年12月底被告只付6000元利息给原告后,尚欠本金6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与吴卫东个人的财务混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吴卫东承认原告张玉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共同偿还原告张玉杰借款本金60000元。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百色市智通融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卫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振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