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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纪素华诉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素华,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34号原告:纪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力,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素华诉被告四川鑫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纪素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素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