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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涛,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移动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法定代表人:渠俊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涛,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01977545。法定代表人:陈耿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70593770C。法定代表人:陈耿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被本院(2017)黔0502执438号案件裁定查封、处置。本院认为,待该案处置被执行人资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此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