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泽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苏州鼎泰隆生鲜果蔬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832号原告:上海泽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工业综合开发区奉浦大道111号F-174号。法定代表人:吴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鼎泰隆生鲜果蔬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南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泽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泰隆生鲜果蔬架设备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书面确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5839美元,涉案纠纷已经解决,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泽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鼎泰隆生鲜果蔬架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3.5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70元,由原告上海泽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