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5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根群与贾振杰、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群,贾振杰,王琳,孙增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339号原告刘根群,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住行唐县。被告贾振杰,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生,住行唐县。被告王琳,女,汉族,1975年1月19日生,住行唐县。被告孙增寿,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群与被告贾振杰、王琳、孙增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振杰、王琳、孙增寿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应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彦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