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世超、谢河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超,谢河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世超,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谢河铭,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1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河铭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1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聪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