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晓娟与如皋市石庄小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娟,如皋市石庄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48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娟,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如皋市石庄小学,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凤鸣村。法定代表人秦建华。申请执行人朱晓娟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石庄小学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如皋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6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9年9月起建立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6092元;三、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092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石燕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6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