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235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2017)湘0104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国华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国华的银行存款51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