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伟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磊,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户籍地扬中市,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显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钶凯,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磊因与被上诉人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实际只向赵福康借款50万元,且已偿还本金。2、一审未查清债权让与的事实。3、被上诉人律师费的诉请,未提供支付证据加以证明。丁伟辩称,一、上诉人与被赵福康之间的民间借贷的债务,不仅仅只有50万元,存在多笔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一份借款说明及借条,证明上诉人与赵福康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不只有50万元。因为上诉人在一审提供材料中2012年12月28日出具的50万元借条,此前,曾经偿还赵福康20万元,但是关于此前的相关借条已经销毁,被上诉人仅向赵福康索要回遗存的借款说明和借条。二、被上诉人与赵福康协商好在此前已经向上诉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审时,被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供,邮寄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为本案的起诉之前,邮寄人为赵福康,而赵福康已经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三、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律师费主张的依据。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磊支付丁伟本金74万元,利息25.16万元(暂算至2016年10月24日,其后以74万为本金,按月息2%主张),律师费2.22万元;2.诉讼费由陈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4日,案外人赵福康与陈磊陈磊签订《结账及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出借人(债权人):赵福康(以下为甲方),借款人(债务人):陈磊(以下为乙方)。第一条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累计欠甲方欠款共计人民币柒拾肆万元整(¥740000.00),以前的借条、欠条、汇款凭证、收条等一切作废,以本协议为准;第二条为:欠款按月息2%计算利息,按月结息;第三条为:乙方的还款计划如下,2015年7月15日前还24万元,余款50万元在2015年十月份还清;第六条为: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要求乙方和丙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甲方律师费(按本金的3%计算);第七条为:特别声明,结账时,对双方的往来账目已仔细核对、结算,因签订本协议后,原来原始凭证均已作废及销毁,故本结账协议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唯一凭证,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陈磊曾于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多次向赵福康转账,合计金额69万元。2016年11月1日,赵福康与丁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赵福康将其对陈磊的债权转让给丁伟,其后,赵福康向陈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陈磊拒收。丁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将债权转让通知一同提交,一审法院已将连同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陈磊。一审法院认为,陈磊向案外人赵福康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结账及还款协议》为凭,经当庭审核,真实有效,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陈磊辩称已经还清,但提供的汇款凭证均在《结账及还款协议》签订之前,而《结账及还款协议》明确载明以前的借条、欠条、汇款凭证、收条等一切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并特别声明,结账时对往来账目已仔细核对、结算,本结账协议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唯一凭证,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故对陈磊的抗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案外人赵福康将该债权转让给本案丁伟,并通过顺丰快递向陈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未妥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法条并未就通知债务人的形式、时间作出规定,故丁伟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将债权转让通知连同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陈磊的形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丁伟作为案涉借款债权人,要求陈磊偿还借款本金74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账及还款协议》明确约定月息按2%计算利息,故丁伟要求陈磊按约定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账及还款协议》还约定,如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甲方律师费(按本金的3%计算),现丁伟要求陈磊承担律师费2.22万元,未超出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陈磊欠丁伟74万元及利息(本金74万元,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陈磊应支付丁伟律师代理费2.2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陈磊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供上诉人陈磊与案外人赵福康的电话录音文字材料一份。拟证明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曾跟债权人赵福康通过电话,电话录音反映,关于结账及还款协议,当时双方是约定好先签该份协议,若上诉人陈磊以后能找到相应的还款凭证,再予以扣除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本息,证明该整个借款事实其实是未确定的。因为上诉人一审向法庭提供的还款明细中,有好多当时在签还款协议的时候并没有找到,该份录音是通过当时陈磊的电话录音。丁伟质证认为,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真实性。首先,该份录音材料并不能说明录音的时间,也不能核实赵总到底是谁,叫什么,不符合录音证据的基本要求;其次,从未经赵福康核实的目前的材料来看,不管是陈的谈话内容或是赵的谈话内容,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以被认可的关于本案所涉的借款到底是多少。因为时间已经很长,双方无法就该笔借款确认到底什么情况。该份录音无法从内容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另提供一份2012年12月28日的借款说明及借条,证明上诉人与赵福康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不只有50万元,存在多笔借贷关系。上诉人陈磊质证认为,上诉人与赵福康仅仅只存在该笔50万元的借款,并未有其他借款的发生,从刚才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一再强调向赵借款50万元,但赵福康对此也没有否认。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还款明细均是2012年12月28日之后发生的,共计是人民币69万元,说明上诉人是一直在偿还该50万元借款的本息的。上诉人后来之所以在结账和还款协议上签字,因为双方在借50万元时约定了3分利的利息,后来又改成了5分。故赵福康认为上诉人一直没有偿还所有的借款本息,故让上诉人签字,在结账还款协议上签字,当时提出若以后再能找到相应的还款凭证,要抵扣结账还款协议上确定的金额。该50万元借款,其中30万元是银行转账的,其他将近20万元是现金。上诉人提供的该份录音中,赵福康强调以条子说话,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2012年12月28日的借款说明及借条,结合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2012年2月27日付赵福康28万元的银行凭证,能证明上诉人与赵福康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但和本案缺乏关联性。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只向赵福康借款50万元,且已偿还本金,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时提供的还款凭证均是在签订《结账及还款协议》之前,甚至有一张是2012年12月28日的借款说明及借条之前,而《结账及还款协议》明确载明以前的借条、欠条、汇款凭证、收条等一切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并特别声明,结账时对往来账目已仔细核对、结算,本结账协议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唯一凭证,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一审未查清债权让与的事实。经查,赵福康通过顺丰快递向上诉人陈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被拒收,说明债权转让是赵福康真实意思表示,并在上诉人提供的录音中得到印证,在一审诉讼时,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了上诉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申请追加赵福康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已无必要,本院不对申请不予采纳。虽债权转让通知书在诉讼时送达欠妥,但对上诉人权利义务并未有影响。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律师费的诉请,未提供支付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结账及还款协议》约定了律师费(按本金的3%计算),被上诉人丁伟要求上诉人陈磊承担律师费2.22万元符合约定,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提供了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的代理费发票,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代理费2.22万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4元,由上诉人陈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殷卓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