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鲁钧德与孟永红、郑州发诚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钧德,孟永红,郑州发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247号申请人鲁钧德,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孟永红,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雎县。被申请人郑州发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与嵩山南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德亨物流港二街西1-5号。法定代表人:樊成发。委托代理人黄昌军,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宋泽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钧德诉被告孟永红、郑州发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鲁钧德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依法先予执行被申请人在交强险范围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鲁钧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先予支付原告鲁钧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2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