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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县石砼矿业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合矿业有限公司、吴东宇、王国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县石砼矿业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合矿业有限公司,吴东宇,王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县石砼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合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东宇、王国生。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承德县石砼矿业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合矿业有限公司、吴东宇、王国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承德县石砼矿业有限公司302.7379万元,剩余标的款与利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