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金胜与周俊刚、翁洪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胜,周俊刚,翁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胜,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周俊刚,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翁洪洋,女,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3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俊刚、翁洪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俊刚、翁洪洋的存款及收入,限额247824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