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汪伦、严宪春等与安顺中环百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伦,严宪春,安顺中环百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02民初3524号原告汪伦,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严宪春,女,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安顺中环百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中环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冯青。被告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普定路银监局对面。法定代表人:许银。被告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民主路4号楼五楼。法定代表人:何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云,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伦、严宪春诉被告安顺中环百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泉辰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伦、严宪春于2017年7月4日以原告与被告在庭下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多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伦、严宪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3元,由原告汪伦、严宪春承担。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朱 红 艳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