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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金海芳申请执行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芳,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金海芳,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纸房乡。法定代表人:孙占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金海芳与嵩县八道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了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