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5 徐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某某金矿项目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民终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某某金矿项目部,现住某某金矿项目部。负责人陈某某。上诉人徐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玛曲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5民初12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7)甘3025民初12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玛曲县人社局出示的(2017)甘玛人社字第24号便函说明上诉人向其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二、玛曲县人社局出示的(2017)甘玛人社字第24号便函说明其对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属于处理不能,从程序上讲,必然会对上诉人的仲裁受理造成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玛曲县人社局成立仲裁委员会,在法定受理日期内势必会造成对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受理不能,最终对该申请逾期未作出决定。为贯彻执行及时、高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依据第29条规定是可以直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一审法院因甘南州设有劳动仲裁委员会而要求上诉人向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程序是违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不是甘南州,虽然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劳动仲裁程序是一裁终审,玛曲县与甘南州在劳动仲裁程序上却没有隶属关系。故不能因为甘南州人社局设有劳动仲裁委员会便要求上诉人向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四、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其中一审法院对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予劳动仲裁前置,上诉人已向玛曲人社局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因玛曲县人社局仲裁庭未成立,造成受理不能,(也可视为逾期未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是可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玛曲县人社局仲裁委因受理不能而造成逾期未做出决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上诉人是可以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贯彻执行高效、执行、便民的原则服务社会。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某某金矿项目部未答辩。本院认为,根据《甘肃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中徐某某在参保地进行了工伤认定但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徐某某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妥。综上,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