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清、肖静、张文祥、周鹏飞、罗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清,肖静,张文祥,周鹏飞,罗连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546号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翰平,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朝阳,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周伟清,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肖静,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张文祥,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周鹏飞,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罗连华,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清、肖静、张文祥、周鹏飞、罗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7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6285元,由原告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新莲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彭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