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侯炯凤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炯凤,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6号之一申请人侯炯凤,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毅,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侯炯凤与被执行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毅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9797.00元及利息62853.00元(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215000.00元的利息为5698.00元;2015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29797元的利息支付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为571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7.50元、执行费1846.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