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晓琴、方雅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晓琴,方雅晴,吴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卢晓琴,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方雅晴,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吴伟华,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浙0784执1393号冻结执行裁定书,拟冻结被执行人方雅晴、吴伟华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实际冻结被执行人方雅晴、吴伟华银行存款563.73元,现因被执行人方雅晴、吴伟华与申请执行人卢晓琴已就本案纠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无必要继续对被执行人方雅晴、吴伟华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雅晴、吴伟华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周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