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荣维才与上海军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上海军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072号原告:荣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军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六俊,执行董事。原告荣某某与被告上海军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荣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25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皓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