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小栋与被告马帮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栋,马帮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民初6813号原告:韩小栋,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芳,江苏汪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帮雨,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原告韩小栋与被告马帮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帮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小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至今未还,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应承担逾期利息1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被告马帮雨未作答辩。原告韩小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查询明细等证据。被告马帮雨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小栋与被告马帮雨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14日,马帮雨向韩小栋借款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韩小栋50000元,将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同日,韩小栋向马帮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8)转账汇款50000元。马帮雨借得上述款项后未能按约归还。韩小栋催要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韩小栋向被告马帮雨出借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查询明细等证据为证,应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韩小栋已按约提供借款50000元,马帮雨在借款到期后仍未履行归还义务,已属违约,韩小栋主张马帮雨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30日,马帮雨应自2016年10月1日起向韩小栋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院判决时马帮雨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已超过1000元,现韩小栋主张马帮雨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帮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帮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韩小栋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合计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36元,由被告马帮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许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