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梅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44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谢梅兰,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卫公罚字[2016]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谢梅兰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在石狮市农贸路2-6号经营生活美容、美发场所开展美容、美发服务及安排十二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狮卫公告字[2016]5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9月27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狮卫公罚字[2016]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谢梅兰作出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6000元罚款。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谢梅兰公告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谢梅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公罚字[2016]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谢梅兰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公罚字[2016]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谢梅兰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60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谢梅兰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梅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