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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桂林、李芳与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民委员会、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十二社、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林,李芳,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民委员会,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十二社,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312号原告:王桂林,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李芳,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福,舒兰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村主任。被告: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十二社,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主要负责人:赵绿野,社长。被告: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主要负责人:宋阳,主任。王桂林、李芳与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民委员会、舒兰市环城街道福泉村十二社、舒兰市环城街道办事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桂林、李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桂林、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王桂林、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