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运北木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运北木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运北木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运河北东段。被执行人康xx,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北京市运北木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康xx其他民事(2016)京0114民初12452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运北木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