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与漆牙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农场,漆牙仔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147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包佛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393179-3。法定代表人:徐明华,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华,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610800843。被告:漆牙仔,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与被告漆牙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华、被告漆牙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猪栏租用合同,漆牙仔将猪栏交还;2、漆牙仔支付合同期内拖欠的租金950元,并支付合同期满后占用猪栏拖欠的租金1868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日),共计19633元;3、本案诉讼费由漆牙仔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3月21日,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下属内设部门农业大队与漆牙仔签订了一份猪栏租赁合同,漆牙仔租用南昌市青云谱农场队内的猪栏,租期为5年,至2007年2月28日期满,租金价格是每年1900元,付款方式是:先付后用。合同签订后,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依照约定提供了租赁物猪栏给漆牙仔,但漆牙仔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在合同期内,漆牙仔拖欠租金950元,合同期满后,漆牙仔没有退回租赁物猪栏,而继续占用,但一直没有支付租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租金18683元。合同期满内和合同期满后共拖欠租金计19633元。合同期满后,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于2007年5月10日向漆牙仔发出通知,要求漆牙仔交回租赁物猪栏,但漆牙仔没有交回,而是继续占用,且不交租金。漆牙仔的行为已侵害了南昌市青云谱农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南昌市青云谱农场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漆牙仔辩称:本案不是强占土地纠纷,而是租赁合同纠纷,我不存在违反合同,没有占用农场的房子。我系原告的职工,由于企业不景气,导致我下岗没有生活来源。为了解决生计问题,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利用原告废弃的茅棚和空地做养殖和种菜,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因原告无法支付我的工资和安排工作,所以同意我继续履行该合同。在其许可的情况下,我还在租赁的土地上盖了房屋,用于居住和养殖鸡、鸭、猪等,在空地上还种植了蔬菜,我一家完全靠此为生。原告所谓租给我的茅棚,由于年久失修早就坍塌,如果不是原告同意我自行盖房的话,根本就无法使用,所以我无需支付租金。在合同存续期间的2006年8月15日,原告强行停水、断电,导致我所养的300多头猪所剩无几,损失了十余万元人民币。我夫妻系原告的下岗职工没有生活来源,就靠种点菜、养殖来补贴家用,恳请法院对案件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3月21日,以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农业大队(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内部下设部门)为甲方、漆牙仔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猪栏租用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北区东边猪栏两排(包括围墙内场地,但不能在场地上搭建猪栏及房屋);租用时间为期五年(即2002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止),每年租金1900元整;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南昌市青云谱农场、漆牙仔均按约履行。漆牙仔租金交至2006年8月,之后未再交纳租金,合同期内尚欠南昌市青云谱农场租金人民币950元。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南昌市青云谱农场通知漆牙仔交还猪栏及场地,但漆牙仔一直未予以交还。上述事实,有《猪栏租用合同》、租金收据、南昌市青云谱农场通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与漆牙仔签订的《猪栏租用合同》包括猪栏及围墙内场地,应为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已依约向漆牙仔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猪栏及场地,漆牙仔应当按约定向南昌市青云谱农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返还其租赁的猪栏及场地。双方租赁合同已于2007年2月28日到期,漆牙仔尚欠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合同期限内租金人民币950元,应当予以支付;同时在南昌市青云谱农场不同意漆牙仔续租猪栏及场地的情况下,漆牙仔应当将该猪栏及场地返还;故南昌市青云谱农场诉请漆牙仔返还猪栏及围墙内场地,并支付合同期限内租金人民币95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在合同到期后并不同意漆牙仔续租猪栏及场地,同时也无证据显示漆牙仔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猪栏及场地从事养猪生产,其诉请漆牙仔支付合同期限届满后占用猪栏及场地的占有使用费18683元,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漆牙仔认为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停电造成其经济损失,因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其可以相关证据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漆牙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北区东边猪栏两排及围墙内场地腾退给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并支付租金人民币950元。二、驳回南昌市青云谱农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漆牙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荣平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人民陪审员 林燕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施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