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明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8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方,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赫章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下午,被害人黄某带与其同居的陆某(系弱智)到被告人刘明方家中玩,中途黄某离开一会儿,刘明方趁机摸陆某,黄某回来看见刘明方欺负陆某,遂与刘明方产生矛盾,此事发生后,黄某多次到刘明方家讨要说法未果。2015年5月23日早上8时许,黄某再次到刘明方家找刘明方讨要说法时两人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刘明方用电筒将黄某的左眼部打伤,黄某将刘明方的头部打伤。经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左眼部损伤致左眼球萎缩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户籍证明,证人薛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明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明方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明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刘明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新彦审 判 员 徐 梅人民陪审员 吴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