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忠育与陈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育,陈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534号原告:黄忠育,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胡乐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佩香,女,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忠育与被告陈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忠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