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忠育与陈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育,陈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534号原告:黄忠育,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胡乐静,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佩香,女,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忠育与被告陈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忠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