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梅霞、蔡剑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梅霞,蔡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郑梅霞,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剑清,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梅霞与被执行人蔡剑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寒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