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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屈某、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03号原告张某1,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某2,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屈某,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