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成科与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科,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72号原告:孙成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鸿臣、丁明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5537P。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该单位职工。被告:王东升,男,年龄,住址。原告孙成科与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成科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9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