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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为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为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538号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商南新村付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645618(1-1)。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文涛,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榕彬,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为菊,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为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鑫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