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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宗宪、梁太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宗宪,梁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宪,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海,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红旗区,系村委会推荐人员,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太升,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宗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王师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林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