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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峰与刘士辉、第三人付国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刘士辉,付国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407号原告:王峰,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辉。第三人:付国忠,个体工商户,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峰与被告刘士辉、第三人付国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立案。原告王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峰负担。审 判 长  肖 彬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