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吴跃德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国土资源局,吴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91号申请人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西首路北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玉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跃德,男,54岁,住无棣县碣石山镇韩家码头村.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无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棣国土资处字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标的:2669.2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2669.2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门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