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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怀存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怀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402民初1404号原告:许怀存,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友,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西昌路西(原西沙河东)。负责人:王国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支公司员工。原告许怀存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怀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友,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321,0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原告所有的鲁D×××××/鲁DAE**挂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2017年2月18日04时许,原告的驾驶员陈克其驾驶投保车辆沿郯薛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峄城区57公里148米处时,与贾传义驾驶的鲁04/22155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致陈克其、贾传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司机陈克其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2月18日04时许,陈克其驾驶投保车辆沿郯薛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峄城区57公里148米处时,与贾传义驾驶的鲁04/22155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致陈克其、贾传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司机陈克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312,416元,为此支出鉴定费6,300元、拆检费2,000元及施救费4,300元。共计325,016元,原告主张321,01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元。案件受理费3058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